(2017)沪0116民初10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唐薇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唐薇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10409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陈力,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峰,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薇,女,汉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唐薇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沈亚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迎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