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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3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3290靖XX电盛世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李建东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XX电盛世大酒店有限公司,李建东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3711号原告:秦太平,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建红,陕西省蒲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西印,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聪明,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梁战群,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常永春,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太平诉被告梁西印、张聪明、梁战群、常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梁西印、张聪明、梁战群、常永春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秦太平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用,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太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林代理审判员  范寅峰人民陪审员  曹 磊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