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5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卞新建与大连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卞新建,大连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2民终57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卞新建,男,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起君,大连瓦房店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松树镇连屯中心村。法定代表人:刘宝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敬涛,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西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琦,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上诉人卞新建因与被上诉人大连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1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关于一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并未查清的问题。卞新建诉请亿隆公司支付外墙涂料及大白工程的工程款,亿隆公司抗辩称卞新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一审法院应对卞新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未完工程量进行审查和确认,进而在此基础上认定亿隆公司是否欠付卞新建工程款,若欠付,则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应如何确定。而一审法院对上述基本事实均未查清,即驳回了卞新建的全部诉请,该处理结果欠妥,应予纠正。二、关于卞新建二审申请司法鉴定的问题。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卞新建申请对案涉已完工工程的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于单价已有约定,故已完工程量的鉴定直接关系到亿隆公司应支付工程款的数额,进而涉及能否支持卞新建的诉讼请求,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实质性影响,故本案重审时,一审法院应充分考虑卞新建的鉴定申请,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依法作出处理。三、亿隆公司曾在一审中提出就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应让亿隆公司明确其是就质量问题主张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提起反诉还是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进而拒付工程价款进行抗辩,而不应当以不提起反诉为由就不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1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陈伟审判员赵虹审判员张萍萍二○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杜玉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