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罗桂萍、崔天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桂萍,崔天本,韩曼云,苏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182号申请执行人罗桂萍。被执行人崔天本。被执行人韩曼云。被执行人苏吉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17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崔天本、韩曼云、苏吉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崔天本、韩曼云、苏吉林向申请执行人罗桂萍支付50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崔天本、韩曼云、苏吉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崔天本、韩曼云、苏吉林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占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廖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