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81民初3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郭飞与马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郭飞,马林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1民初3830号原告:张郭飞。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玉锋。被告:马林超。原告张郭飞与被告马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玉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支付原告利息7000元(从2016年8月23日暂计至2017年3月22日止���此后按年息2%计算至还清日止)。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5000元(自2017年1月26日暂计至2017年6月25日按本金50000元,月息2%计算);此后按本金20000元,月息2%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自愿就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等进行了约定。但被告在收取借款后未能依约归还到期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2016年8月23日原告借款给被告人民币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7个月,月息2%的事实。证据说明:双方实际发生借款时间应为2016年8月25日,借条系事后补签,时间存在误差。2、转账凭证一份,证明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50000元交付给被告马林超的事实。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条及转账凭证,被告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均系原件,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印证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期为2016年8月23日至2017年3月23日共计七个月,借款利息每月2%,合计7000元,利息按月支付,全部本金于2017年3月23日一次性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原告自认被告至今归还利息5000元,并于2017年6月26日收到被告归还的本金3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被告根据借条约定,期满未能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归还原告的款项共计35000元,根据法律规定,应首先冲抵借款利息,原告自认上述款项中5000元系被告支付的利息,30000元系归还本金,有利于被告,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尚欠借款2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林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郭飞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的利息(含逾期利息);支付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保全费620元,合计833元,由被告马林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 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范焱燚附页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