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军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刑初72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军。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7]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1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孙军与购毒人员朱某某经事先电话联系约定交易毒品后,驾驶牌号为皖K6B2**的小型轿车至上海市青浦区章浜路北淀浦河路路口东北侧,将1包重0.72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朱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孙军驾车离开,至老朱青公路33号“零点咖啡”门口处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从被告人孙军驾驶的车内查获1包重9.76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案发后,上述毒品、毒资被依法扣押,其中毒品已被收缴。被告人孙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孙军曾于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3月7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同年8月3日被决定收监执行(未执行)。以上事实,有证人朱某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孙军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手机通话记录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收监执行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被告人孙军亦作了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军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贩卖,数量为10.4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军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再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军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新罪判决的刑罚实行并罚。被告人孙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军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毒品再犯和如实供述罪行、数罪并罚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查获的9.7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应一并计入被告人的贩毒数量,但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四个月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10.4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汪爱珍人民陪审员 李霞芳人民陪审员 李玲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艳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