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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9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雪琳、成都盛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雪琳,成都盛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961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雪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清,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盛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雪琳与被上诉人成都盛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13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7年8月2日,上诉人陈雪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成都盛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雪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陈雪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雪琳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确定的负担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391元,减半收取9195.5元,由上诉人陈雪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骥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龚 耘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梅芳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