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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异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60王恒军与盐城市鑫银商贸有限公司、顾莹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恒军,盐城市鑫银商贸有限公司,顾莹,盐城仁和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异60号案外人:陈俊成(××),男,汉族,1959年4月16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凝芳,女,汉族,1959年8月27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王恒军,男,汉族,1971年8月16日生,住盐城市。被执行人:盐城市鑫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中路71号都市花园13幢104室。法定代表人:严开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顾莹,女,汉族,1975年6月3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盐城仁和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通港路20号。法定代表人:卞学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的王恒军与盐城市鑫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银公司)、盐城仁和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仁和公司)、顾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俊成于2017年6月30日对查封仁和公司位于亭湖区通港路20号3幢409室的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陈俊成称:请求对登记在仁和公司名下的位于盐城市亭湖区通港路20号3幢-1号409室的房产予以解封。事实与理由:2011年10月6日异议人与仁和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异议人购买仁和公司位于盐城市亭湖区通港路20号3幢-1号409室的房产,其共有产权证号码为:市区字第135354号,登记在仁和公司名下,根据异议人与仁和公司签署的《解除劳动关系及清算补偿意见》,仁和公司共欠异议人工资8.1516万元,用以冲抵购房款,异议人以现金方式又向仁和公司交纳0.5872万元购房款,仁和公司开出了全部房款的收款收据。而后异议人与仁和公司签订了《房屋交接单》,仁和公司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了异议人,由异议人使用至今。因仁和公司不能将异议人购买的房屋变更登记到异议人名下,所以并非异议人自身原因而未办理过户登记。近期才知道该房产被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本院查明:王恒军与鑫银公司、仁和公司、顾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盐商初字第018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王恒军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10月27日对被执行人仁和公司名下的位于盐城市亭湖区通港路20号3幢-1号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又于2016年10月7日对上述涉案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续封。另查明,2011年11月6日仁和公司与陈俊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合同中约定将盐城市亭湖区通港路20号3幢-409室涉案房产转让给陈俊成用于抵冲所欠陈俊成的工资及相关费用,但双方未到房产登记部门进行房屋产权变更。陈俊成于2017年6月30日对上述涉案房产权属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首先,仁和公司与陈俊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并没有实际支付价款,而是用仁和公司欠陈俊成的工资及相关费用抵冲房款,不符合上述规定第三项的规定。其次仁和公司与陈俊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陈俊成没有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怠于行使自已的权利,使自己的权利一直处于风险之下,其本身有重大过错。故本院根据王恒军的申请,对仁和公司名下的上述涉案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陈俊成提出的异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能够排除执行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四项、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陈俊成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徐士平审判员  李汉林审判员  惠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煜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