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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春玉诉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米糖咖啡牛排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玉,永州市冷水滩区米糖咖啡牛排馆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273号原告:刘春玉,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米糖咖啡牛排馆,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西路创发城7栋2001号。经营者:唐志友,该馆负责人。原告刘春玉诉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米糖咖啡牛排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春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欠款35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被告员工,被告拖欠原告2017年3月工资1648元、4月工资1650元、5月工资292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若于2017年6月1日前全部发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特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米糖咖啡牛排馆已于2017年5月19日被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因此,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米糖咖啡牛排馆作为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春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丽娟人民陪审员  周杨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尹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