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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陆志与张峰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志,张峰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2122号原告:陆志,男,汉族,1974年10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明周、方丽君,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峰玮,男,汉族,1979年4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海鸣、胡昌林,云南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陆志诉被告张峰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陆志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峰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陆志撤回对被告张峰玮的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79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原告陆志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现原告陆志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陆志5645元。审判员 褚 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筱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