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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冯典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典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91刑初89号公诉机关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典江,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团山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同年4月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志宏、何星,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襄高新检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典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典江及其辩护人张志宏、何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冯典江在自己家中因生活琐事与本市襄州区无业人员赵某1发生纠纷,进而双方厮打,被告人冯典江手持钢条击打被害人赵某1,致其轻伤一级。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各类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冯典江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典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认为:1.本案的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5万元,并取得谅解。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9日晚,被告人冯典江在高新区团山镇新市民公寓小区2栋2单元501室自己的家中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赵某1发生纠纷,进而双方厮打,被告人冯典江手持地板砖条击打被害人赵某1头部,致其轻伤一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及其亲属赔偿被害人赵某1损失人民币4.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9月29日22时20分,张某就本案向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团山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6日立案。2.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月16日18时许,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团山派出所民警在团山镇新市民公寓小区将网上逃犯冯典江抓获。3.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赵某1辨认出被告人冯典江就是2016年9月29日晚打伤自己的人。4.(襄)公(刑)鉴(伤)字[2016]68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赵某1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5.赔偿协议、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冯典江赔偿被害人赵某1损失人民币4.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冯典江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7.被害人赵某1陈述,2016年9月29日晚上10点左右,其接到一个女的电话说其妻子和她老爹在一起,要其管一下。起初其不想管,挂断电话后又想不对,毕竟其和妻子还未离婚,就又拨通了那个女的电话让她带路,她来到其居住的小区将其带到她老爹居住的地方。其到达后发现那女的妈妈也在,她和她妈妈要求她老爹开门,但门没开,她们就用脚踢门,用手拍门,其听到其妻子在屋里说话,还和门外的母女对骂了一会。过了一会,门开了,其看到一个50岁左右的男的,其想进去找其的妻子,那男的推其不让其进门。其就喊“程某,你出来”,那男的说其私闯民宅,在相互推扯过程中,他不知从哪拿了一块白色地板砖条子朝其头上打。当其看到头部流血时,就拿起他家客厅茶几旁边的开水瓶朝他头上砸过去,开水瓶破了水从他头上往下流,他又用那个地板条打了其几下,就没再打了,后来,下楼时看到警察来了。8.证人程某证实,2016年9月29日晚6时许,因其与丈夫赵某1有矛盾,闹离婚,其给朋友冯典江打电话让他帮忙将其个人物品搬到黄家租住的房子里,收拾好后,其想请冯典江吃饭表示感谢,冯说在外边吃花钱,要求在家做饭,其就和冯典江来到他位于高新区团山镇新市民公寓小区2栋2单元501室的家里。晚上10点多,其听到敲门声,冯典江的前妻张某要到房间拿东西,冯典江说他们已经离婚了,不想开门,其就进卧室将门关着。冯典江把门打开后,其听到丈夫赵某1的声音“我媳妇在这吧?”,冯典江说:“没得”,赵某1说:“咋可能没在这呢?”接着其听到他们两个打架和摔东西的声响,过了5、6分钟,其听到关门的声音就从卧室出来了,看到地上有血迹,热水瓶也摔破了,客厅一个人也没有。9.证人张某证实,其是被告人冯典江的前妻,2016年9月29日晚上9点多,其在前夫冯典江位于高新区团山镇新市民公寓小区2栋2单元楼下看到程某的电动车,回到家里后就和女儿说了此事,女儿就给程某老公(即赵某1)打电话让他将程某领回去,过了几分钟,程某老公打电话说不知道地点,让其女儿带路,后其和女儿以及程某老公一起来到冯典江门前。其敲门时听到程某和冯典江在里面说话,冯典江开门后,程某老公就进去了,其和女儿站在门口没有进去。程某老公进去后对冯典江说:“让我媳妇出来”,并扯冯典江的衣服,拉扯过程中,程某老公拿了一个热水瓶朝冯典江头上砸过去,接着两人互相打起来了,其因为害怕就和女儿下楼了,同时打电话报警了。等警察过来后,其看到冯典江从楼上下来了,头上有烫伤,程某老公也从楼上下来了,头上流着血。10.被告人冯典江供述,2016年9月29日17时许,其开车给程某搬完家后,就带她到团山镇新市民公寓小区2栋2单元501室一起做饭吃。21时30分左右,其前妻张某、女儿冯某带着程某老公赵某1砸其家门,其开门后,赵某1冲进来抓住其上衣领口说其搞他媳妇,要搞死其。其也抓住他的衣领,两人在客厅撕扯到一起,他将其推到茶瓶旁边时顺手拿起茶瓶朝其头上砸,开水淋到其头上和身上,其顺手拿起一个地板条子朝他头部砍了几下,看他头部流血后,两人都松手了。后警察来了将其和程某带到派出所,赵某1被120接走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典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典江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典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冯典江及其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冯典江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关于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冯典江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典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洪斌审 判 员  王 旻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闻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