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7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7654号原告:王某某,男,1951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5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被告离婚;2、被告归还2015年所偷取原告防病的5万元;3、被告归还所偷拿走原告的身份证、银行卡;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因家庭环境、观念不同,性格差异大,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心,经常回娘家。2017年过年期间未告知原告独自前往国外,双方感情破裂。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陕0103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本院已于三个月前作出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诉讼请求之判决,现原告以同一理由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程序法律规定,原告王某某对被告李某某的离婚起诉依法应当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对被告李某某的离婚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原告已预交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海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