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3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小马与马红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马,马红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3499号原告:胡小马,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被告:马红卫,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原告胡小马为与被告马红卫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马红卫立即返还原告胡小马签证费1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小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红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8日,被告马红卫与原告胡小马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被告马红卫将在哈萨克斯坦铝渣化成铝锭的部分业务承包给原告胡小马。被告马红卫以办理签证为由,向原告胡小马收取12000元签证费,并出具收条一份。收条出具后被告马红卫一直未能替原告胡小马办理签证手续。被告马红卫于2015年7月1日就上述款项返还出具说明一份,说明的内容为“欠胡小��钱2015年8月还一半,10月还一半,金额以欠条为准,2015年7月1日还叁仟元整。2015年7月1日还叁仟原整”。后经原告胡小马多次催讨,被告马红卫一直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红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小马的签证费1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马红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金冰代理审判员 陈楼康人民陪审员 黄福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张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