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唐亮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亮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刑初527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亮亮,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2012年2月5日、2013年7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上蔡县禁毒大队行政拘留、社区戒毒。2014年1月24日被上蔡县禁毒大队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5月7日被上蔡县禁毒大队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1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亮亮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亮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6日下午2时30分许,被告人唐亮亮窜至上蔡县大路李乡孟尧村村民张某家,用随身携带的开锁铁片打开张某家大门,进入张某家大门,后进入张某家卧室,将张某放在卧室柜子里的50000元现金盗走。另查明,案发后的次日,上蔡县公安局在被告人唐亮亮家查获现金人民币49300元并予以扣押。2017年5月11日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张某,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亮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聂某的证言、被告人唐亮亮的供述、上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蔡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前科查询证明、上公(刑)强戒决字【2017】001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视频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亮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亮亮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亮亮入户盗窃,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唐亮亮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退赔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亮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明华审 判 员 赵文慧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付茫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