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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民特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某某与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某某,苗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特1号之一申请人:曹某某,男,汉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农民,住子洲县老君殿镇武家湾村,现住老君殿镇二街。申请人:苗某某,男,汉族,1979年3月19日出生,农民,住子洲县裴家湾镇柏山则村。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曹某某与苗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0日经子洲县老君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苗某某向曹某某贷款本金利息合计158.33万元,按照下列期限偿还:(一)、2017年7月27日前偿还58.33万元;(二)、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50万元;(三)、2017年12月10日前偿还5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间达成的经子洲县老君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爱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曹某某与苗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经子洲县老君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文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宝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