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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刑更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袁彬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彬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刑更506号罪犯袁彬锋,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以(2013)驿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袁彬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止。判决后,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6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驻刑二终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对该犯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4年7月1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告、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袁彬锋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袁彬锋自2008年以来,该犯参加以李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新蔡县、正阳县等地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袁彬锋自入狱以来虽获得一定表扬奖励,但其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积极参与者,一人犯数罪多次犯罪,社会影响大;财产性判项罚金50000元,在仅履行15000元的情况下,狱内月平均消费达528.8元,可以印证其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的能力,其没有认识到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也是认罪悔罪的重要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其确有悔改表现的理由不充分,不符合减刑条件,不予减刑。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复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彬锋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运忠审判员  吕树利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梦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