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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10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用明、陈用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用明,陈用葵,王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0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用明,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陈用葵,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王素英,女,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10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素英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素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5420.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