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10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用明、陈用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用明,陈用葵,王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0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用明,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陈用葵,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王素英,女,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10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素英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素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5420.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