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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战文与被告孙磊、王晓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战文,孙磊,王晓敏,江苏雄成液压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2民初2167号原告:孙战文,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心医院医生。被告:孙磊,江苏雄成液压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王晓敏。被告:江苏雄成液压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工业开发区牡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830000030042。法定代表人:孙磊。原告孙战文与被告孙磊、王晓敏、江苏雄成液压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战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磊、王晓敏、雄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战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磊、王晓敏、雄成公司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从2014年1月30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2、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孙磊系朋友关系,被告孙磊、王晓敏系夫妻关系,被告孙磊还担任被告雄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初,被告孙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承诺月利率5%。2014年1月29日,原告通过招商银行向被告孙磊的账户汇入人民币200000元。但被告孙磊既未支付分文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2015年起,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还款,但被告孙磊却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孙磊、王晓敏、雄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放弃了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方所提交的证据一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故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二无法证明通话相对方为被告孙磊,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初,被告孙磊向原告孙战文提出借款。同年1月29日,原告向被告孙磊的银行账户汇入借款本金2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孙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还款,双方因此成诉。另查明,被告孙磊与被告王晓敏于2002年6月16日登记结婚,借款时间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被告孙磊系被告雄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院认为,被告孙磊虽未向原告出具收条,但原告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诉讼,三被告未能提出抗辩认定系其他法律关系,故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孙磊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时间,但被告孙磊经原告多次催讨,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本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在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故应视为不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被告孙磊向原告借款的借贷事实发生在被告孙磊、王晓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二被告也未能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孙磊在借款时与原告约定为个人债务或有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故本院认为该借款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孙磊、王晓敏应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磊虽然系被告雄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原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孙磊所借款项用于被告雄成公司的生产经营,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雄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孙磊、王晓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孙战文借款本金200000元;2、驳回原告孙战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孙磊、王晓敏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镔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人民陪审员  熊 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邝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