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812号原告:许某,女,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被告:王某,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原告许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锁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邸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