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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7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房国强、石家庄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房国强,石家庄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大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洪凯,甄志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7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国强。委托代理人:任军霞,河北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贵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力召,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大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芳,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龙,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文增,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洪凯。委托代理人:马会庆,石家庄市桥西金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甄志风。委托代理人:马会庆,石家庄市桥西金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房国强、石家庄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大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洪凯、甄志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0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房国强以上诉人石家庄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上诉人韩洪凯、甄志风签订物资租赁合同,上诉人河北大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担保项下盖了抱犊寨项目专用章,该项目部是否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己承担。”中的“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该项目部是否领有营业执照?重审时应详加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0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房国强、石家庄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大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7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根山审判员  褚玉华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建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