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6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勇审判员 姜志霞审判员 邹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