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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吴正均、山东广通速递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正均,山东广通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吴正均,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委托代理人:邹维高,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广通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二环西路北首大魏工业园G区。法定代表人:谯立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景水,男,该公司总裁办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正均与被执行人山东广通速递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其无申报财产。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文诚审判员  隋登科审判员  顾 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XX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