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超与徐光民、冯玲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超,徐光民,冯玲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2031号原告:赵超,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徐光民,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博山区。被告:冯玲云,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原告赵超诉被告徐光民、冯玲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超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自2015年6月15日开始,两被告以家庭困难为由分四次合计向原告借款71000.00元,两被告承诺在2015年7月底还清借款。但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早已过期,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71000.00元,及支付自起诉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依法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审理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徐光民准确的送达地址,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同时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向被告徐光民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董军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姜 波书 记 员 马爱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