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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某、殷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某,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湘0124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春城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黄某,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殷某,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某、殷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被执行人黄某、殷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124行审13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永中审 判 员  刘佑成审 判 员  周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蒋军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