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2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大城县大广安乡王范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城县大广安乡王范村民委员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594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大城县新华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法定代表人:张明涛,男,1971年4月11日生,汉族,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齐恩利,男,系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广安信用社信贷员。被告大城县大广安乡王范村民委员会,地址:大城县大广安乡王范村。法定代表人:颜世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大城县大广安乡王范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2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马方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建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