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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通信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与熊某某、杨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通信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熊某某,杨某某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1939号原告:中国某某通信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韶山北路2号。负责人:肖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某,女,1981年2月8日出生,贵州省凯里市人,贵州省凯里市。系中国某某通信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客户经理。被告熊某某,男,1989年3月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凯里市。被告杨某某,女,1990年6月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凯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通信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诉被告熊某某、杨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某某通信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以无法联系到二被告、待日后有二被告的联系方式后再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某通信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该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某通信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某某通信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明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