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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30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倪山贵、李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山贵,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30刑初205号公诉机关习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山贵,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农民,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6月20日被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4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习水县看守所。被告人李伟,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4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习水县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习检公诉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山贵、李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卫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山贵、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山贵邀约被告人李伟,在习水县城购买扳手、钳子等作案工具,二被告人多次实施盗窃未使用变压器的铜芯线,将铜芯线窃得后卖给流动收废旧者,得款后二被告人平分。1、2017年2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倪山贵、李伟携带扳手、钳子等作案工具,至习水县杉王街道办事处木楠村四海免烧砖厂,窃得该砖厂遵义节能牌S9-125/10变压器内的铜芯线112kg,造成该变压器损坏。经习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铜芯线112kg价值人民币3808元,变压器价值人民币3240元。2、2017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倪山贵、李伟携带扳手、钳子等作案工具,至习水县杉王街道办事处岷山大道渝永集团工地,窃得渝永集团工地重庆望江牌S11-M-200/10变压器内的铜芯线156kg,造成该变压器损坏。经习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铜芯线156kg价值人民币5304元,变压器价值人民币5087.47元。3、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倪山贵、李伟携带扳手、钳子等作案工具,至习水县杉王街道办事处木楠村王步云家窃得重庆望江牌S11-M-250/10变压器内的铜芯线178kg,造成该变压器损坏。经习水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铜芯线178kg价值人民币6025元,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0407.01元。4、2017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倪山贵、李伟携带扳手、钳子等作案工具,至习水县东皇街道办事处大坝村霖俊谕煤矿,共同将该煤矿电杆上的变压器电线剪断,将变压器推下来,准备盗窃变压器内铜芯线时被发现,二人逃离现场。5、201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倪山贵、李伟携带扳手、钳子等作案工具,至习水县东皇镇街道办事处伏龙村大坝岩口组王承英的习水县恒兴建材厂,窃得该厂重庆望江牌S11-M-100/10变压器内的铜芯线98kg,造成该变压器损坏。经习水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铜芯线98kg价值人民币3332元,变压器价值人民币5175.44元。6、2017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倪山贵、李伟携带扳手、钳子等作案工具,至习水县杉王街道办事处华润大道东皇卫生院公租房工地,窃得该工地奥克斯牌S11-M-160/10变压器内的铜芯线133kg,造成该变压器损坏。经习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铜芯线133kg价值人民币4522元,变压器价值人民币8691.3元。7、2017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倪山贵、李伟携带扳手、钳子等作案工具,至习水县东皇街道办事处羊九村黄木涧范奇林废弃的砖厂,窃得该厂重庆源通牌变压器的铜芯线169kg,造成该变压器损坏。被告人李伟将盗得的铜芯线拉回租住地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习水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重庆源通牌S9M-250/10铜芯线169kg,价值人民币5746元,变压器价值人民币4720元。以上变压器铜芯线价值人民币28764元,损坏的变压器价值人民币37321.2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倪山贵、李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倪山贵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本院对二被告人均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倪山贵、李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倪山贵、李伟均不持异议,并有经庭审查证属实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倪山贵、李伟实施的盗窃行为和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属于牵连犯,故意毁坏财物行为是盗窃行为的手段,应择一重罪论处。盗窃财物28764元和故意毁坏财物37321.22元中盗窃财物行为处罚较重,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盗窃财物28764元属于数额较大情节,不属于数额巨大情节,对二被告人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处罚。被告人倪山贵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6月20日被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2年7月8日刑满释放,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倪山贵、李伟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诚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为此,结合被告人倪山贵、李伟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倪山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李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安全人民陪审员  蔡廷虎人民陪审员  陆安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 助理  赵 进书 记 员  肖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