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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516叶宝平与倪正亮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正亮,叶宝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25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正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宝平。上诉人倪正亮与被上诉人叶宝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7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一审法院于2017年4月7日向倪正亮发出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后,倪正亮至今仍未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倪正亮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倪正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兵审判员 万 焱审判员 孙 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露露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