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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聚毛与刑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聚毛,刑利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309号原告:赵聚毛,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五松,系汝州市汝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刑利杰,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聚毛诉被告刑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赵聚毛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聚毛自愿撤回对被告邢利杰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聚毛撤回起诉。审判员  康可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任一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