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字4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林诉被告李秦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林,李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字4251号原告孙林,男,汉族,1983年8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被告李秦峰,男,汉族,1986年5月5日出生,陕西省宝塔区人,现住址不详。原告孙林诉被告李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秦峰的准确住址,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李秦峰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应认定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原告孙林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拓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