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思颖、文翠茸等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思颖,文翠茸,王公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特8号申请人:王思颖,女,汉族,1984年4月10日出生,无职业,住西宁市。申请人:文翠茸,女,汉族,1941年3月16日出生,无职业,住西宁市。申请人:王公选,男,汉族,1959年11月7日出生,,住西宁市。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思颖、文翠茸、王公选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7年8月3日经西宁市城北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第一、被继承人庞晓英遗留的房屋[位于城南新区新城大道某号某号楼3单元某室所有权份额由申请人王思颖继承,被申请人王公选、文翠茸自愿放弃继承,并放弃申请人王思颖对其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第二、被申请人王公选自愿将其在该房屋中享有的50%的所有权份额无偿赠予申请人王思颖。第三、上述房屋项下土地使用权由申请人王思颖继承,被申请人王公选、文翠茸自愿放弃继承并放弃申请人王思颖对其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第四、被继承人庞晓英遗留的[账号×××存单存款40000元本金及利息;账号×××存单存款7298.35元本金及利息;账号×××存单存款14000元本金及利息;账号×××*凭证内有存款52781.92元本金及利息;账号×××*凭证内购买凭证式国债30000元及利息;账号×××*凭证内购买凭证式国债10000元及利息;账号×××资金账号×××内认购电子式国债面额15000元及利息;账号×××资金账号×××内认购电子式国债面额24000元及利息;账号×××资金账号×××内认购电子式国债面额11000元及利息,卡号×××内存款及利息]存款由申请人王思颖继承,被申请人王公选、文翠茸自愿放弃继承,并放弃申请人王思颖对其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第五、被申请人王公选自愿将其在上述银行存款中享有的50%的份额无偿赠予申请人王思颖。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思颖、文翠茸、王公选于2017年8月3日经西宁市城北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辉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