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02执恢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1等继承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202执恢86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44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胡某1,女,1949年8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胡某2,女,1951年11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胡某3,男,1953年11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胡某4,男,1964年4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胡某5,男,1961年2月21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上列当事人因继承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昌民一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内容为将落于吉林市昌邑区铁路新建南小区4号楼4单元5层11号房屋(建筑面积:48.48平方米)变更至刘某名下。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23日将落于吉林市昌邑区铁路新建南小区4号楼4单元5层11号房屋(建筑面积:48.48平方米)变更至刘某名下。,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0202执恢867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