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行审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余何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余何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82行审341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晨曦路186号。法定代表人刘勇,局长。委托代理人叶轲,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余何强,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市监处字[2017]17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余何强履行缴纳罚款50000元义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日以案卷材料不齐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要求执行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乐市监处字[2017]17号行政决定的申请。审判员 吴亦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婉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