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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执45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闫明跃与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明跃,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45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闫明跃,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镇双店路518号1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583204B。法定代表人:刘树源,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3×××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3×××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未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