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执45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闫明跃与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明跃,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45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闫明跃,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镇双店路518号1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583204B。法定代表人:刘树源,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3×××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3×××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未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