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刑终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金有、李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金有,李霞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刑终179号原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金有,男,汉族,1955年6月14日出生,高中毕业,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系合益鑫民间互助理财组织的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6年9月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刑事拘留,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10月1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逮捕。辩护人杨俊利,北京国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霞,女,汉族,1977年8月19日出生,高中毕业,住河北省邯郸市,系合益鑫民间互助理财组织的教育培训部副部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6年9月2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刑事拘留,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10月1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逮捕。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金有、李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豫1002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李金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李霞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并判令依法追缴被告人李金有、李霞的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金有、李霞不服,以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魏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1002刑初4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魏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艳玲审判员 张 恒审判员 董盼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