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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执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陈杰云、山东省枣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杰云,山东省枣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执保13号申请人:陈杰云,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申请人:山东省枣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青檀北路233号。法定代表人:徐继斗,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人陈杰云诉被申请人山东省枣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杰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德山审判员  王 峰审判员  邓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志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