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闫蕊与杨瑞元、周继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蕊,杨瑞元,周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399号申请执行人:闫蕊,女,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东街富康小区。被执行人:杨瑞元,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世纪御景苑2号楼301室西门。被执行人:周继霞,女,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世纪御景苑2号楼301室西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蕊与被执行人杨瑞元、周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继霞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继霞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37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邢聪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