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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石廷志与吕忠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廷志,吕忠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2018号原告石廷志,男,1969年8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贵州省安龙县新桥村安窝组。被告吕忠国,男,49岁,汉族,小学文化,住安龙县。原告石廷志诉被告吕忠国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华于2017年8月3日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廷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廷志承担。审判员  陈帮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念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