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石廷志与吕忠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廷志,吕忠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2018号原告石廷志,男,1969年8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贵州省安龙县新桥村安窝组。被告吕忠国,男,49岁,汉族,小学文化,住安龙县。原告石廷志诉被告吕忠国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华于2017年8月3日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廷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廷志承担。审判员 陈帮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念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