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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2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海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海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1872号原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彰武县南环路东端。法定代表人:李嘉福,系该信用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成会军,系后新秋信用社主任。被告:贾海山,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后新秋镇。本院受理原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贾海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玉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