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与邹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邹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712号(2017)吉2426民初712号原告: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法定代表人:崔生学,经理。被告:邹为国,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邹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英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阚兆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