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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强勤、罗雪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强勤,罗雪琴,汤婷,溧阳市溢溢机械有限公司,溧阳市实达五金工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240号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中路413号,组织机构代码:69934381-5。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罗强勤,男,198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溧阳市。被申请人:罗雪琴,女,197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溧阳市。被申请人:汤婷,女,1984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溧阳市。被申请人:溧阳市溢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戴埠镇新北工业集中区杨树垛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86607378G。法定代表人:罗强勤。被申请人:溧阳市实达五金工具厂,住所地溧阳市戴埠镇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244110911。法定代表人:蒋金凤。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罗强勤、罗雪琴、汤婷、溧阳市溢溢机械有限公司、溧阳市实达五金工具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强勤、罗雪琴、汤婷、溧阳市溢溢机械有限公司、溧阳市实达五金工具厂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判员金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游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