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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3民初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儋州兆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有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儋州兆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有壮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03民初3661号原告:儋州兆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伏波路266号城西片区A04号地块。法定代表人:林克周,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真,男,199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系儋州兆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现住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绿园小区4栋40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力熊,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壮,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儋州兆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有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儋州兆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儋州兆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儋州兆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7元,由原告儋州兆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晨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