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3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姜颖与天津天安泛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颖,天津天安泛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827号原告:姜颖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娟,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天安泛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66103885Y),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景荟路1号东丽湖总部经济大楼203-3室。法定代表人:胡爱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月,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颖与被告天津天安泛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园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鲍树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