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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9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旭春与蒋旭林、韦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旭春,蒋旭林,韦秋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938号原告:蒋旭春,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龙、成金星,浙江国权明达(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旭林,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现住义乌市。被告:韦秋菊,女,1981年3月4日出生,水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杰,浙江集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旭春诉被告蒋旭林、韦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旭春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旭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俊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何巧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