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更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符达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符达华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670号罪犯符达华,男,199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0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符达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符达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符达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本院认为,罪犯符达华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符达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三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继祥审判员 杨 成审判员 王 臻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文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