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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刑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东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刑终117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东,出生于吉林省柳河县,住柳河县。2001年10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5年9月20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9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河县看守所。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东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吉0524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原审被告人王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东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东撤回上诉。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2017)吉0581刑初2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新江审判员 王志刚审判员 薛   征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祚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