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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赵立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4刑初190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立娜,女,1996年3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2017年3月16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立娜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封光、代理检察员穆青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立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2月9日10时许,被告人赵立娜以盗窃为目的诱骗任某某到大庆市让胡路区维也纳宾馆235房间约会,乘任某某洗澡之机窃取其人民币3400元、100元面额的航天币4张(未作价)。2、2017年2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赵立娜以盗窃为目的诱骗张某某到大庆市让胡路区维也纳宾馆305房间约会,乘张某某洗澡之机窃取其人民币1000元。3、2017年3月12日9时许,被告人赵立娜以盗窃为目的诱骗高某某到大庆市让胡路区维也纳宾馆316房间约会,乘高某某洗澡之机窃取其人民币1500元。综上,被告人赵立娜实施盗窃三起,共窃取人民币5900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16日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将被告人赵立娜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立娜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立娜认同公诉机关的指控。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9日10时许,被告人赵立娜以盗窃为目的诱骗任某某到大庆市让胡路区维也纳宾馆235房间约会,乘任某某洗澡之机窃取其人民币3400元、100元面额的航天币4张(未作价)。2、2017年2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赵立娜以盗窃为目的诱骗张某某到大庆市让胡路区维也纳宾馆305房间约会,乘张某某洗澡之机窃取其人民币1000元。3、2017年3月12日9时许,被告人赵立娜以盗窃为目的诱骗高某某到大庆市让胡路区维也纳宾馆316房间约会,乘高某某洗澡之机窃取其人民币1500元。综上,被告人赵立娜实施盗窃三起,共窃取人民币5900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16日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将被告人赵立娜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主要证据材料: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经过。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2017年2月9日在让胡路区维也纳宾馆235房间,我被盗了现金3400元、100元面额的航天币4张,是我新认识的网友盗窃的,她自称赵某某,我们在微信约好在维也纳宾馆见面,在我洗澡出来后,发现她已经不见了,我背包里的手包丢失。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17年2月末一天,自称叫赵某某主动加我微信,后我们相约见面,并在维也纳宾馆开的房间,她让我去楼下吧台借充电器,在我回房间后,发现她人没在,我钱包里的1000元也被盗了。5、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2017年3月初,我通过微信附近人加被告人为好友,她自称赵某某。2017年3月12日她主动约我见面,后前往维也纳宾馆316开房间,在我进浴室试水温后,发现她人不见了,我放在电视柜旁边的钱包也不见了,被盗1500元。6、被告人赵立娜的供述与辩解:我于2017年2月9日至2017年3月12日在让胡路维也纳宾馆房间内共盗窃三起,第一次盗窃3400元、第二次盗窃1000元、第三次盗窃1500元。我是通过探探号加好友后,我和对方再加微信好友,微信昵称为赵某某,约对方到让胡路区维也纳宾馆发生性关系,我和对方在房间后,找一些理由或趁对方不注意,将东西偷走。7、辨认笔录,证明实施盗窃的嫌疑人为赵立娜。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立娜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立娜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立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立娜退赔人民币合计5900元,其中退赔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3400元、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文斌人民陪审员  乐建军人民陪审员  曾庆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 助理  江小彤书 记 员  董 睿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如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