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俊杰与倪孝丽、陈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俊杰,倪孝丽,陈春燕,张爱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民初3048号原告:叶俊杰,男,199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倪孝丽,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被告:陈春燕,女,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被告:张爱英,女,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俊杰与被告倪孝丽、陈春燕、张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3日,原告叶俊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叶俊杰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俊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叶俊杰负担。审判员 徐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清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