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民终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贺秀清与贺艮兰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秀清,贺艮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5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贺秀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艮兰。上诉人贺秀清因与被上诉人贺艮兰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贺秀清2007年帮贺艮兰开户购买了2万元的基金,2010年初归还该基金所有手续,但是对于该期间所盈利的5000元是被上诉人贺艮兰自己所取走,还是上诉人贺秀清所得,双方均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对于该事实应予以查明。另,对于合伙购买的15000元的基金赎回时的钱应当如何分配,上诉人贺秀清与被上诉人贺艮兰各应当分多少元,对于该事实应予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贺秀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梁明柱审判员 李钧& # xB;审判员 马 剑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