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434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新昌县长隆纺织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新昌县长隆纺织设备有限公司,陈贤韬,张秀珍,陈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434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迪荡新城昆仑商务中心1幢3001-1室、3002-1室。法定代表人俞章新,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新昌县长隆纺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羽林街道央于三岔口2号。法定代表人陈贤韬。被执行人陈贤韬,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张秀珍,女,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陈翔,男,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长隆纺织设备有限公司、陈贤韬、张秀珍、陈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5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新昌县长隆纺织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923076.66元及逾期利息,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保全担保费人民币800元;二、原告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新房他证2015字第××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人民币1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陈贤韬、张秀珍、陈翔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1519元,由上述四被告共同负担。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拍卖被执行人陈贤韬、张秀珍名下座落于新昌县人民中路63号【权证号:新房权证(2011)字第060**号,土地证号:新国用1999第9904**号】房地产,申请执行人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可得执行款人民币905444.54元;另本院已在新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被执行人陈翔名下座落于新昌县七星社区七星路博大山水天地花园小区5幢1-901室房产,但因该处房产设有抵押,暂不��处置;经查在本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绍兴市车辆管理所、绍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新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应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也暂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巍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百度搜索“”